第一条为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的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规模的公司和公司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升公司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经济效益与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公司可以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别的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的策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做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各样的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国家相关部门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九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全国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一)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非常明显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 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 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符合常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 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认真填报《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地方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公司的详细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公司制作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 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做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构建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做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地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的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技术中心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的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公司制作、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二条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省、区、市经贸委。
第二十三条各省、区、市经贸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做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四条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核检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