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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车上路“啃”伤路面 驾驶员受罚

  2021年11月3日9时0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门口巡查时发现陈某驾驶履带式挖掘机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已将部分路面“啃”得一片狼藉。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被损坏路面长度达9米。

  执法人员当即示意履带式挖掘机操作员停机并立即安装履带防护块,并对司机进行了公路法律和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明确告知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别的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失破坏的,应当按照破坏程度给予补偿。

  当事人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场向路政管理人员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考虑到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执法人员按《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施工方作出处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据统计,今年以来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履带车损害公路路面共计6起。在此特别提醒,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限超载等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将会造成道路大面积损毁,不仅会导致公路、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数的限制快速缩短,而且极易诱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事故。请各工程建设、实施工程单位不要为图方便,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让履带挖掘机等特殊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损坏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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